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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颁布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地方标准

2014-05-04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460

为深入贯彻中央十八大精神,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更加客观合理地评价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标准DB15/T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并于2014年2月15日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4月20日正式实施。  《评价规范》目的是把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

  为深入贯彻中央十八大精神,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更加客观合理地评价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标准DB15/T675-2014《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并于2014年2月15日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4月20日正式实施。


  《评价规范》目的是把促进用人单位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衡量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核心指标,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约、劳动用工备案及薪酬信息填报、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正常增长、规范用工、劳动争议调处以及职工民主管理和参与单位自主创新等作为重点内容和核心指标,将职工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是一部促进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评价规范》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第三方评价、公示、公布等5个阶段进行。全区范围内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评价规范》中确定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由单位先行自查自评,自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资格。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已被认定的单位和工业园区,从实施《评价规范》以后,每年按认定单位的10%进行抽查复核,如果发生违反标准的行为,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认定,同时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数据库中退出。


  为充分发挥引领导向作用,自治区人社厅及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评价规范》的活动,并联合党委宣传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十二个部门联文下发通知,积极推动《评价规范》的实施。通过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提升《评价规范》的权威性。一是规定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两年进行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表彰,均在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范围内推荐。二是规定各地申报的自治区、盟市、旗县“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等亦须在认定范围内推荐。三是将统筹推进社会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载入企业社会公共信用记录体系,共享社会公共信用单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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